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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唐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甘林小学附近的小卖部内,放置2台“捕鱼游戏机”,通过以钱换取积分供他人赌博。2014年5月14日,唐某某提供赌博机给陈某甲和陈某乙进行赌博时,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麻章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扣赌具“捕鱼游戏机”2台,赌资1305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的证言和对被告人唐某某相片辨认;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唐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小卖部处开设供他人进行赌博的游戏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罪行较轻,归案后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扣押的用于赌博的游戏机二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一千三百零五游戏机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景忠审 判 员  黄耀进人民陪审员  赵圣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