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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二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纪松炎与潘颖、潘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松炎,潘颖,潘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459号原告纪松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陶逊禄,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潘颖,打工。被告潘娴,打工。原告纪松炎诉被告潘颖、潘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日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益飞、阮文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松炎的委托代理人陶逊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颖、潘娴经本院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俩被告系同胞姐妹,与原告之妻纪丽系要好的朋友,日常尤其以潘娴关系密切。2013年2月8日,被告潘娴以潘颖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得现金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2月8日被告又再次向原告借到现金110,000元,合计现金160,000元。今年清明之后,原告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被告催款,然而被告总是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诿。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潘颖签名的借条二份及被告的户籍信息。被告潘颖、潘娴未到庭答辩,也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经质证,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数额大小写一致,形式合法,系书写条子,无涂改痕迹,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如下事实:俩被告系同胞姐妹,与原告之妻纪丽系要好的朋友。2013年2月8日,被告潘颖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得现金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2月8日被告潘颖又再次向原告借到现金1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本院认为,被告潘颖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与被告潘颖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潘颖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系被告潘娴在借贷关系中以被告潘颖的名义出具的借款借条依据不足,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潘娴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颖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纪松炎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潘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日进人民陪审员  刘益飞人民陪审员  阮文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吕淋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