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太仓市璜泾镇长洲村村民委员会与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苏州宝连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璜泾镇长洲村村民委员会,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苏州宝连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太仓市璜泾镇长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费振尧,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振宇。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学孟。被告苏州宝连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宝连。原告太仓市璜泾镇长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世华公司)、苏州宝连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连生物公司)、蒋宝连、顾成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宝连、顾成明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太仓市璜泾镇长洲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费振尧以及委托代理人张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安世华公司、宝连生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仓市璜泾镇长洲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三安世华公司占有使用原太仓长江造船厂和医药化工厂的土地72.48亩(其中原造船厂地块面积为61.53亩,三安世华公司于1999年10月通过土地转让的方式取得其中15亩土地的使用权,被告后又使用剩余的46.53亩,并使用原医药原料化工厂的土地26.38亩)。2012年9月3日,关于上述土地,原告与被告三安世华公司就2011年、2012年的土地使用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土地使用费196000元。由于上述72.48亩土地为政府授权原告管理的土地,三安世华公司未经许可占用,且未支付土地使用费造成原告损失。2013年4月10日,三安世华公司又将上述土地交由被告宝连生物公司使用。综上,两被告于2013年和2014年占用原告管理的72.48亩土地,造成原告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按照土地使用费的标准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195696元。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苏州宝连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苏州世华田力宝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13日开业。1999年10月27日,太仓市鹿河镇农工商总公司作为甲方、苏州世华田力宝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太仓市鹿河长江村四组,面积为10000平方米(15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苏州世华田力宝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将该块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同时,苏州世华田力宝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还占有使用了部分原太仓长江造船厂的其他土地和太仓市医药原料厂(白茆口分厂)的部分土地,共计72.48亩。2007年6月1日,苏州世华田力宝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一)。2014年1月20日,三安世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4月10日,苏州三安宝力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三安世华公司所使用的土地即由苏州三安宝力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继续使用。2013年10月18日,苏州三安宝力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宝连生物公司(即本案被告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三安世华公司和宝连生物公司支付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土地使用费未果,于2014年6月3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三安世华公司共占有使用原太仓长江造船厂土地61.1亩(包括办理了出让手续的有15亩,即10000平方米土地),原太仓市医药原料厂(白茆口分厂)土地26.38亩。其中,被告三安世华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占用的土地共72.48亩,包括原太仓长江造船厂的46.1亩(61.1-15)和原太仓市医药原料厂(白茆口分厂)土地26.38亩。这两块土地是集体土地,系原乡镇企业用地。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委托原告管理这两块土地,并负责对外招租,收取租金。被告三安世华公司未经许可,长期占用该部分土地,每年原告都要求其支付占有该部分土地的使用费。2012年原告起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后,三安世华公司又向原告支付了2011年和2012年度的土地使用费,每年98000元。2013年4月10日,被告宝连生物公司注册成立后,该公司继续占有使用上述72.48亩土地。两被告占有使用上述土地,导致原告无法通过出租该部分土地收益,造成原告损失,故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赔偿占用上述土地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中,被告三安世华公司应参照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9日的土地使用费标准赔偿;被告宝连生物应按照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土地使用费标准赔偿)。原告主张土地使用费按照每年1350元/亩的标准计算,该标准是根据太仓市璜泾镇的土地补偿办法确定的,即每年每亩1000斤稻谷补偿,每斤1.35元/亩计算,共每年1350元/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宗地图,该图显示了先后由两被告占用的土地的位置及面积情况。2、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其中,2009年2月13日的凭证显示三安世华公司交纳2008年度土地费70305元(72.48亩*970元/亩);2010年3月30日的凭证显示苏州世华田力宝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土地租金70305元(72.48亩*970元/亩);2010年7月15日、9月2日、9月13日和9月29日的凭证分别显示苏州三安世华公司支付2010年土地费30000元、20000元、20000元和20600元。3、(2012)太沙商初字第004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显示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起诉被告三安世华公司,要求其支付原告2011年和2012年土地费196000元,2012年9月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三安世华公司于2012年9月3日支付原告2011年和2012年的土地费。2012年9月3日,被告三安世华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上述196000元。另查明:1、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1日对太仓医药原料厂(白茆口分厂)的土地作出调整,将该厂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47.47亩全权委托原告负责管理,并明确原告有权对外招租,收取租金。2、2012年7月18日,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为加强政府三资管理,将原苏州世华田力宝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的镇政府集体46.1亩土地(即原太仓长江造船厂土地中的46.1亩),交由原告管理,授权原告向租赁该地块的企业或个人收取土地流转费及工业用地使用租金,并授权原告全权委托涉及该块土地的相关合同及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太仓市璜泾镇长洲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抄告单、(2012)太沙商初字第0046号民事调解书、内部结算凭证、宗地图,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委托原告太仓市璜泾镇长洲村村民委员会管理原太仓医药原料厂(白茆口分厂)和原太仓长江造船厂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告三安世华公司和宝连生物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先后擅自占用该部分土地经营,使原告通过使用该部分土地获益的预期落空,原告有权就其财产损害向被告主张赔偿。两被告将该部分土地作为经营之用、获取经济利益,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依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损失以及占用土地使用费标准进行辩驳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按照每年1350元/亩计算,并无不妥。具体理由如下:1、太仓市璜泾镇土地补偿费的基本价为每年每亩800元。粮价上涨时参考当年秋粮收购指导价以亩产1000斤计算,稻谷价格为1.35元/亩,即每年每亩1350元。2、2012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土地使用费时,调解时被告表示同意按照每亩1350元补偿,并且最终调解支付时被告支付的标准(196000元/2年/72.48亩)大于每年1350元/亩,故原告主张的标准亦在合理范围内。结合两被告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及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本院确定被告三安世华公司应按照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土地使用费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27180元,被告宝连生物公司应按照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土地使用费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1685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太仓市璜泾镇长洲村村民委员会损失27180元。二、被告苏州宝连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太仓市璜泾镇长洲村村民委员会损失1685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773元,由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负担865元,被告苏州宝连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负担39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陪审员 袁 辉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