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宇衡源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佳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俊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宇衡源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惠佳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衡源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静。被执行人深圳市惠佳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XX。被执行人李俊鹏。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惠佳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俊鹏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强(兼)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