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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高杰与秦永社、孙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杰,秦永社,孙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高杰,男,1945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秦永社,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孙莲花,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高杰与被执行人秦永社、孙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高杰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秦永社、孙莲花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高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秦永社、孙莲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杰如发现被执行人秦永社、孙莲花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