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萍与陈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萍,陈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607-1号原告:林萍,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秋生,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华,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林萍与被告陈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林萍与被告陈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石孟发审 判 员 陈 庄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昭华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