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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行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清礼与被执行人周海波、李香珠、饶凤屏、罗平、陈易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清礼,周海波,李香珠,饶凤屏,罗平,陈易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行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林清礼,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海波,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香珠,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饶凤屏,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平,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易耀,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清礼与被执行人周海波、李香珠、饶凤屏、罗平、陈易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林清礼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帐户等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鉴于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林清礼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春代理审判员  冯勇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桦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