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刑二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贺某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100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甘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梦  莅代理审判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陈  超  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国红(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