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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添奕商贸有限公司、陆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添奕商贸有限公司,陆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小明。委托代理人:邓春平。被告:上海添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海峰。被告:陆海峰。原告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公司)与被告上海添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奕公司)、陆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添奕公司立即支付货款997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被告陆海峰对被告添奕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添奕公司、陆海峰签订特约经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授权被告添奕公司在上海市南汇区经销gemsy(宝石)牌缝纫机,授权经销的期限为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添奕公司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结清所有欠款。如被告添奕公司拖欠货款,逾期超过10日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陆海峰对被告添奕公司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告添奕公司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在合同甲方盖章,被告添奕公司在乙方签字盖章,被告陆海峰在乙方保证人处签字。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缝纫机。2014年4月25日,经原、被告对账结算,被告添奕公司尚欠原告货款99708元,被告添奕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海峰在确认函签名并加盖被告添奕公司公章。被告添奕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被告陆海峰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添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97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陆海峰对被告上海添奕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已减半),由告上海添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陆海峰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12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