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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铁民与付怀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民,付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王铁民。被执行人付怀林。申请执行人王铁民申请执行付怀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洛南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铁民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标的款14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怀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以其目前经济困难为由,请求王铁民予以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铁民同意由被执行人付怀林履行8500元执结本案,剩余5670元自愿放弃申请执行,8500元已于2015年1月20日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0)洛南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记书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