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刑公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仝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涧刑公初字第385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某,无业。201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11月6日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酒松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至11月5日期间,仝某伙同仝亚飞(15岁)在洛阳市涧西区老唐村、俞家村、符家屯、华山路等地的成人用品自动售货店内,两人利用买来的刀子将无人售货机进钞口撬开盗取售货机内的现金。2014年10月27日2时许和10月30日5时许,魏超平放置在涧西区华山路电厂对面的成人用品店自动售货机两次被撬,共被盗现金700佘元。2014年11月1日和4日,李科放置在俞家村入村200米路东的青苹果成人用品店自动售货机被撬,共被盗现金400余元,机器损毁。2014年11月3日7时许、4日2时许、5日2时许,董俊辉放置在涧西区老唐村南街9号的成人用品店自动售货机被撬,被盗现金共300余元,机器损坏。上述事实,被告人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仝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仝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仝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康 理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