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旭初与赵健新、赵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初,赵健新,赵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刘旭初,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施萍,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赵健新,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赵立民,男,194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初与被告赵健新、赵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旭初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刘旭初承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员 罗延平审 判 员 葛雪媚人民陪审员 何焕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应 捷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