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与谢彦美、戴多体、叶水娟、谢潇锋,原审被告赖旭、胡照垣、谢志锋、北流市国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谢彦美,戴多体,叶水娟,谢潇锋,赖旭,胡照垣,谢志锋,北流市国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号*楼。负责人:宋长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彦美,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溪头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多体,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溪头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水娟,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溪头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潇锋,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溪头镇。法定代表人:叶水娟,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溪头镇。原审被告:赖旭,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溪头镇。原审被告:胡照垣,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原审被告:谢志锋,男,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六靖镇。原审被告:北流市国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开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号。负责人:陈燕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彦美、戴多体、叶水娟、谢潇锋,原审被告赖旭、胡照垣、谢志锋、北流市国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8146元,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收到上述《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丽婵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冯志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超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