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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牛岩峰与东明县恒源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岩峰,东明县恒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牛岩峰,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县恒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胡美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牛岩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明县恒源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东明县恒源煤炭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牛岩峰借款本金700000元及2013年4月份以来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东明县恒源煤炭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明县恒源煤炭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逯  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