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国琴与告罗江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琴,罗江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904号原告杨国琴,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罗江义,男,1967年9月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琴诉被告罗江义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国琴以欲通过庭外和解处理本案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江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琴以欲通过庭外和解处理本案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琴撤回对被告罗江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国琴负担。审判员 秦远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洪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