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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许咸惠申请执行许咸智、许先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咸惠,许咸智,许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91号申请人许咸惠,男,汉族。被执行人许咸智,男,汉族。被执行人许先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咸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咸智、许先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咸智、许先英名下财产3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