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索宏升与盱眙西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宏升,盱眙西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索宏升,工人。被告盱眙西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穆店乡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索宏升与被告盱眙西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索宏升以被告无法应诉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索宏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宏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索宏升负担。审判员 樊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