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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何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何孙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73号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被告:何孙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胜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