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满林、廖美标与廖美标、建德万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45号原告任满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昌,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美标。被告建德万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271-2号。法定代表人廖美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满林与被告廖美标、建德万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满林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满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