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段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0159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被执行人郝某某。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郝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段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给付代垫诉讼费4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0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某某债务较多,涉诉案件也较多,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宝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永干审判员 黄学荣审判员 谢钟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