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2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群与被执行人白晓龙、江苏美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群,白晓龙,江苏美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328-4号申请执行人杨群,男,1969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晓龙,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美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明湖山庄01栋5楼。法定代表人蒋喆栋,董事长。杨群与白晓龙、江苏美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群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在银行系统未找到被执行人存款线索。被执行人江苏美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白晓龙名下车辆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许宁锋执 行 员 郭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赵春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