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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武晓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铁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晓晟,男,2013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晓晟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二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晓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武晓晟利用伪造的其住址为自家居住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繁荣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所有权证(该真实房屋所有权证于2012年5、6月份至2013年7月间抵押给另一借贷人王XX),通过其表姐杨X抵押给被害人宋XX(女,34岁),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46250元。案发前,杨X代为偿还人民币约20000元。2.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武晓晟利用其伪造的居住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给被害人刘XX,骗取被害人刘XX(男,43岁)人民币96500元。案发前武晓晟偿还被害人刘XX人民币4000元。3.2013年5月5日至2013年6月4日,被告人武晓晟利用其伪造的居住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给被害人石XX(女,59岁),分四次合计骗取被害人石XX人民币150500元(每次骗取人民币分别为76800元、19200元、45000元、9500元)。案发前武晓晟及其妻子赵X偿还被害人石XX人民币16000元。经侦查,被告人武晓晟于2013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抓获。综上,被告人武晓晟共诈骗三起,诈骗合计人民币353250元。公诉机关以书证被告人武晓晟的户籍证明、邮政储蓄银行流水单2张、存取款凭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刘X、杨X、赵X、王XX、胥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石XX、宋XX、刘XX的陈述、被告人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文件检验鉴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武晓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吴晓晟判处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武晓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武晓晟利用伪造的其自家居住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繁荣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所有权证(该真实房屋所有权证于2012年5、6月份至2013年7月间抵押给另一借贷人王XX),通过其表姐杨X抵押给被害人宋XX,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46250元。案发前,杨X代为偿还人民币20000元。2.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武晓晟利用其伪造的居住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给被害人刘XX,骗取被害人刘XX人民币96500元。案发前武晓晟还被害人刘XX人民币4000元。3.2013年5月5日至2013年6月4日,被告人武晓晟利用其伪造的居住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给被害人石XX,分四次合计骗取被害人石XX人民币150500元(每次骗取人民币分别为76800元、19200元、45000元、9500元)。案发前武晓晟及其妻子赵X偿还被害人石XX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武晓晟于2013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抓获。综上,被告人武晓晟共实施诈骗作案三起,诈骗合计人民币3532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武晓晟的自然身份。2.借据复印件一份、借条复印件一份、欠条复印件二份,证实武晓晟向被害人石XX借款的事实。3.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条复印件一份、借条一份,证实被告人武晓晟用其假房照作抵押,向宋XX借款人民币十五万元。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武晓晟抵押给石XX、宋XX假房照二本。5.邮政储蓄银行流水单2张,证实被告人武晓晟诈骗后存取款的记录。(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5日下午14时许,我和石XX打电话约好了在铁东邮政储蓄银行见面,按事先说好的是石XX在银行取了76800元(80000元扣除当月4分利息3200元)给了我,我就把这笔钱存到了我的邮政卡里后,石XX开车拉着我到铁路医院(武晓晟妻子赵X工作单位)停车场,我下车去医院里面找赵X,我们三个人在车里等武晓晟来,武晓晟来到了石XX车里和石XX签了一张80000元的欠条和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武晓晟就把一本房照给石XX了,之后赵X下车回单位了,我们三个人一起到了铁东大市场附近,石XX就开车走了,武晓晟和我说,我这回把欠你的50000多元钱都还给你了,石XX借我的钱剩下的你要给我,我就从邮政卡里取出19500元给了武晓晟”。2.证人杨X的证言,证实“武晓晟是我老姑杨XX的儿子,是我表弟。2012年7、8月份武晓晟向我借钱说给利息,我就和我同学宋XX说了给他利息,就这样在2012年9月11日我同学宋XX拿着150000元钱现金到我家,我和宋XX先将100000元在新工地邮政银行存到我卡上了,还有50000元现金在宋XX手里放着。到晚上4点多钟我和宋XX还有我老姑杨XX、一个女的、还有刘三(刘X)。我们几个人到银行在铁东邮政银行,我把100000元钱转到了那个女的的账户里了,从银行出来我和杨XX、宋XX来到了武晓晟家,当时武晓晟、赵X都在家,在武晓晟家里我把50000元钱给了武晓晟,武晓晟当时把房照、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都给宋XX了,并且武晓晟给宋XX打了一个欠条,武晓晟、赵X、杨XX在欠条上签的字。武晓晟用来做抵押的房照一直在宋XX那里,就是在2012年10月末左右,杨XX打电话给我说要拿房照去交取暖费,让我告诉宋XX把房照拿来,宋XX把房照给我后,我又转交给杨XX,在2012年12月份,杨XX把房照给我,我又转交给宋XX了。先后两次给宋XX的房照是不是一本我不知道,当时也没注意”。3.证人赵X的证言,证实“我知道武晓晟向石XX借过三次钱,第一次是2013年5月5日,在我单位铁路医院停车场石XX的车里,当时我正在上班,武晓晟让我把房照给了石XX,之后我就走了,武晓晟也没告诉过我用假房照诈骗石XX的事情,我家房照一直在武晓晟那里。第二次是在上次过后的没几天的中午,石XX到我家去,武晓晟喊我让我往一张欠条上签字,好像是100000元。过后又过了几天的中午,我在单位上班武晓晟和石XX到我单位找到我,在铁路医院停车场石XX的车里,石XX让武晓晟把以前借的100000元和现在借的50000元放到一起打一张150000元的欠条,重新签订了一份150000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武晓晟就让我往这150000元的欠条和房屋买卖合同上签的字,签完字之后我就回单位上班去了。石XX找不到武晓晟了,就找到我让我还一半的钱,我没有办法还石XX10000元和6000元钱,都打到石XX卡里了。剩下的钱我给她列一个还款计划,现在我无力偿还”。4.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我和武晓晟的表弟杨X甲是朋友关系,我通过杨X甲认识了他的表哥武晓晟。武晓晟大约在2012年5、6月份从我这借了180000钱,武晓晟还了我140000元,还有40000元没有还我。武晓晟现在实际还欠我40000元钱。武晓晟是用他家的房照(位于铁锋区繁荣小区21号楼的房子)做的抵押。武晓晟的妻子和我一起在齐市公证处作的房屋买卖公证委托。武晓晟在2013年7月份又把这套房产抵押给信捷房产,我和武晓晟之间的房屋公正就废除了,转给信捷房产,我就把房照给他了”。5.证人胥XX的证言,证实“我和刘XX是夫妻关系,刘XX被骗的事我知道,好几年了,是被杨X(即杨XX)骗的,杨X向刘XX借了100000元钱,杨X是我邻居。刘XX和杨X是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前进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我和刘XX家中交易的,杨X先和刘XX说好了借100000元钱,说他儿子结婚用,半年就还,利息是3分5厘,用武晓晟的房照作抵押,后来杨X一家人拿着武晓晟的房照来到我家,刘XX和武晓晟、武晓晟的爱人签的借款协议。签完协议刘XX就把96500元(100000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给了杨X,后来他们拿着钱就都走了。武晓晟把房照给我们后,房照就一直留在我们这里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石XX的陈述,证实“武晓晟通过一本假的房照作抵押在我这借了150000元,现在不还了,用假房照骗我是从2013年5月5号开始的,他一共骗了我四次,从我手骗走总计15万元人民币。2013年5月5日,我、刘X和武晓晟约好借钱的事,下午我们约定在铁路医院停车场见他和他的爱人,我开车拉着刘X先到的铁路医院停车场,过了一会武晓晟到了,他爱人赵X也从单位出来了,他们一起上的我的车,在车里我把事先拟好的借据和房屋买卖协议拿了出来让武晓晟和赵X签了字,签完字武晓晟当着刘X和赵X的面把一本房照和他的户口本拿出来交给了我。我看了房照上写的是武晓晟的名字,地址是铁锋区繁荣小区21号楼1单元601,赵X下车回医院上班,我开车拉着刘X和武晓晟到铁锋区铁东大市场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我就跟刘X到窗口办理转账,我给刘X的卡上一共转了76800百元钱后我就开车离开了。5月5日借给武晓晟钱后的没几天,武晓晟当时就表示要再借20000钱,我又给武晓晟19200元,扣除了二个月的利息。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武晓晟给我打电话第三次骗我钱,他让我再借给他50000元,我又准备了45000元,5分利,扣除了二个月的利息5000元。在铁路医院停车场交给了武晓晟。第四次是我向武晓晟要利息钱,他说没有钱,并且要我再借给他点钱,我开了自己和爱人的工资在武晓晟家楼下交给他9500现金。发现武晓晟用的是假房照后找到赵X,赵X一共还了10000元。武晓晟从2013年5月5日后一直到报案,房照一直在我手里,只是后来武晓晟以办事为由把户口本拿走了没给我。他用假房照作抵押我和刘X、赵X都不知道”。2.被害人宋XX的陈述,证实“武晓晟骗我150000元人民币,我是2012年9月11日下午4点多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繁荣小区21号楼1单元601室,当时是武晓晟的住所。当时是我同学杨X帮我介绍的,杨X家的亲戚武晓晟着急用钱,如果还不上,武晓晟就把位于铁锋区繁荣小区的房子给我。我们签了协议,协议上写着武晓晟收到宋XX房子首付款,150000元整,武晓晟和他妻子赵X、杨X、杨XX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的,当时签完字就把钱给武晓晟了,武晓晟拿了一本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都给了我作抵押。过了一段时间武晓晟就找我要户口本,说他身份证丢了要用户口本补身份证,我就把户口本还给武晓晟了。2012年11月份,杨X给我打电话说繁荣小区的房子交取暖费用房产证,让我把房产证借给他,我就把那本房产证送到杨X手里了。大约一个月后,我去杨X家把房产证取回来了。前后两次是不是一本我没细看,房主都是武晓晟,地址都是繁荣小区。后来我去武晓晟家很多次,每次去基本上都是杨XX和赵X在家,都说给我张罗钱,但是一直都没有给我,杨X给过我几次钱,说是帮武晓晟付的利息,大概有10000多块钱。2013年7月27日,我又找到了武晓晟重新签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上写着借款的事项,武晓晟写的,向宋XX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一年之内还清,月利息2.5分,利息按月支付,用铁锋区繁荣小区的房子担保。2013年8月份,我找杨X去了赵X的妈妈家要钱,赵X把他家的钥匙给我了,就说房子让我用,我拿着钥匙去了武晓晟家,至今钥匙还在我手里,我有时候去那里住。2013年10月份,我想把房子更名,我去了齐齐哈尔市产权处,产权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这本房产证是假的,她说房产证的内容都一样,就是房号不一样,我知道被骗了,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3.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4日早上,杨X来到我家,杨X(即杨XX)向我爱人胥XX借钱,要借100000元,杨X说他的继子要结婚,需要钱,12月6日晚上19时许杨X带着他的儿子武晓晟和武晓晟妻子赵X一起来到我家,杨X当天拿来了武晓晟的一处房产的房产证,当天我与武晓晟签订了借据,我们之前约定了借款的利息为3分5厘,也就是100000元钱每月要给我3500元的利息,当天在我家我与杨X签完借据,我就将扣除3500元的利息后的95600元给了杨X。2013年1月7日杨X将第二个月的利息3500元送到了我家,2月6日杨X来到我家,给了我2000元钱利息,这之后杨X就一直没有给过我利息钱。2013年的9月份我再找杨X,就找不到了,杨X的电话关机了,我去武晓晟家找杨X,他已经不知去向了,之后我与武晓晟联系上过,也没有给我钱。武晓晟给我回复了一条信息:房照就我自己知道是假的,是复印的不是假的,你要恨我,就报案,我自己全承认”。(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武晓晟的供述,证实“我为了借钱于2013年5、6月份花500元钱从牡丹江市做了二本假房照,假房照是按照我位于铁锋区繁荣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房子做的。我是怕我打黑彩输那么多钱我妈妈和我妻子知道,所以做了二本假房照抵押给了石XX和宋XX,那样方便我骗他们俩钱。2013年5月5日下午14时许,刘X给我打电话说石XX同意借给我钱了,但是要用房照作抵押,并让我到铁路医院停车场找他们。我打车到了铁路医院停车场,给赵X打电话让他下来,我和赵X在石XX的车上给他签了80000元的借据,我把自己的户口本交给了石XX,赵X回去上班了,石XX开车拉着我跟刘X到了铁东大市场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后来石XX拿着刘X的银行卡到窗口办理的转账,除掉一个月3200元的利息,他往刘X的卡里打了7、8千元钱。2013年的5月中旬,石XX催刘X通知我赶紧把房照给他送过去,因为我们在借第一笔钱的时候就商量好了用我位于铁锋区繁荣小区的房子作抵押,我看他催的紧就在楼道里找了一个做假证的电话,并按照电话的要求向对方邮了500元钱和一张我自己真房照的复印件,做了二本假房照,假房照邮回来后,我在5月20号左右把其中的一本交给了石XX,我把另一本假房照放在家里后来抵押给了宋XX。当时我骗了赵X,我把真房照抵押给了王XX后把借来的钱都还以前打彩票输的债上了,我再用假房照抵押给石XX和宋XX,骗钱时我跟赵X说以前我借的钱都还上了,我跟刘XX一起打黑彩,刘XX往黑彩庄家那报号。后来刘XX跟我说我一共输了6、7万元钱,庄家管他要钱,刘XX让我把输的钱给他,我没钱,刘XX让我给他打一张100000元的欠条,输的钱6、7万元钱他先替我还给庄家,完了剩下的3、4万元钱我们俩合伙继续打黑彩。我给刘XX写的借条是2012年12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刘XX说我给他打借条必须让我妻子赵X签字,我妈妈杨XX跟二姨(胥XX)认识,所以我妈杨XX和赵X也去了。我没有抵押给刘XX房照,刘XX说可以找人帮我用房子贷款,我就把房照的复印件给他了。这100000元跟杨XX没有关系,我事先跟刘XX商量好让他跟杨XX和赵X说这100000元钱是我们合伙往外放钱挣利息借的,杨XX和赵X都不知情。我没有钱给刘XX,他们就找我母亲杨XX和赵X要钱,我给他发信息打电话是让刘XX别为难他们俩,我还钱,钱还不上我负责”。(五)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文检)字(2013)8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检材1上“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房屋权属证书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房屋权属证书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检材2上“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房屋权属证书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房屋权属证书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六)视听资料音像光碟一张,证实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武晓晟的事实经过。(七)其他证据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武晓晟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晓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晓晟犯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武晓晟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晓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际宏审 判 员  刘长虹人民陪审员  盖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满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