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957号原告蒋某某,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红星乡富有村4组。被告朱某某,女,43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