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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957号原告蒋某某,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红星乡富有村4组。被告朱某某,女,43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