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宽与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宽,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509号原告李宽。被告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宽与被告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280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宫镔自愿以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280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宫镔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成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