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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邢台市江东燃料运销有限公司、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与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李玉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江东燃料运销有限公司,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李玉珍,梁培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矿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邢台市江东燃料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吴城村。法定代表人张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达,该公司经理。被告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义市宜兴村。法定代表人梁培云,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玉珍。被告梁培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江东燃料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梁培云、李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与被告和解并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江东燃料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