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汝芬与刘小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芬,刘小兵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398号原告刘汝芬,男,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广塘村三队向南庄***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刘小兵,男,广东省深圳市横巷二区三巷9号140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刘汝芬;被告:刘小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梁红君(审)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汝芬,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刘小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汝芬诉称,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9455.6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小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红君(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