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付正文盗窃罪,付正文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265号罪犯付正文,现在广西区桂中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正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付正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南刑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改判为被告人付正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3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63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付正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区桂中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减字第36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正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付正文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正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126分;获2012年度监狱表扬、2013年度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付正文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正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正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