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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尹祥瑞与赞皇县人民政府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赞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尹祥瑞;赞皇县人民政府

案由

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赞行初字第1号原告尹祥瑞,男,193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烘途,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男,法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赞皇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冯立业,任县长。委托代理人刘君英,女,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祥瑞不服赞皇县人民政府为赞皇县基金会颁发的私房《99》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烘途、许喜书,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君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本村建房14间住宅一处,东至闫瑞杰,西至尹立民,南至尹建宾,北至公路。1998年12月31日赞皇县土地管理局经被告同意给原告颁发了赞集建(98)字第21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9年1月27日被告给原告颁发了私房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度,尹健彬在赞皇县基金会贷款时,原告将上述房产抵押并于1999年3月16日被告给赞皇县基金会颁发了私房《99》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申请书明确约定权利存续期限一年,贷款早已归还清,赞皇县基金会这个单位在2006年度早已消失不存在,现原告发现被告给赞皇县基金会颁发的私房《99》他字第××号他项权证至今未给撤销。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1999年3月16日给赞皇县基金会颁发的私房《99》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被告辩称,1、原告尹祥瑞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从答辩人给赞皇县基金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至今已有15年,原告在还清贷款时就应当知道其他项权证应予注销,到现在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给赞皇县基金会于1999年3月16日颁发的私房《99》他字0000062号房屋他项权证于法无据。原告行政起诉书中称贷款早已归还清,主债权消灭,则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试行》之相关规定,原告应持赞皇县基金会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或相应还款证据并其他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而不是要求撤销被告给赞皇县基金会于1999年3月16日颁发的私房《99》他字0000062号房屋他项权证。综上,原告尹祥瑞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且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给赞皇县基金会于1999年3月16日颁发的私房《99》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于法无据,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尹健彬1999年在赞皇县基金会贷款时将原告尹祥瑞位于赞皇县××村一处房产抵押并给赞皇县基金会办理了私房《99》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原告以贷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告赞皇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在向赞皇县基金会送达起诉状时,本院未找到基金会的住址及相关人员,2015年2月2日赞皇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了1999年9月15日赞皇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县收贷清欠办公室的通知,载明“收贷清欠办公室接管原基金会的一切事务”。2015年2月2日赞皇县出具证明证实“赞皇县基金会、收贷清欠办公室现已不存在,所有一切事务无单位接管”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赞皇县基金会不存在无单位接管为由撤回对赞皇县基金会的起诉。综上有被告提供的卷宗、赞皇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通知、赞皇县人民政府证明材料、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基金会的申请、本院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以第三人赞皇县基金会不存在为由向本院自愿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被告给赞皇县基金会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前,抵押人应当向房管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申请表、抵押人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未婚证明、借款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卷宗没有抵押人的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抵押借款合同等证据并且在庭审中也未出示。综上,被告给赞皇县基金会颁发的私房《99》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判决如下:撤销赞皇县人民政府为赞皇县基金会颁发的私房《99》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赞皇县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俊峰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闫凯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静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