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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彭光明与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吴高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明,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吴高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彭光明。被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联合村12号。法定代表人周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高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华下路63号南达大楼4楼。原告彭光明诉被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吴高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光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彭光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彭光明负担。审判员 张 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金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