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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尾英与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尾英,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林尾英,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赖展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小燕,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表人黄智坚。本院2015年1月21日受理的原告林尾英诉被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尾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尾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8.29元,由原告林尾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典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思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