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南富与陶征玉、江水花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富,陶征玉,江水花,吴爱民,孙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07-1号原告:李南富,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菁菁,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征玉,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江水花,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吴爱民,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孙彩云,女,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南富诉被告陶征玉、江水花、吴爱民、孙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南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彩云位于南陵县籍山镇金都花园利十一(房产证号:南陵县字第135**号)、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利民南路西侧广电大楼后商住楼(房产证号:南陵县字第201235**号)的房产在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南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孙彩云名下位于南陵县籍山镇金都花园利十一(房产证号:南陵县字第××号)、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利民南路西侧广电大楼后商住楼(房产证号:南陵县字第××号)的房产(保全价值在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