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晓亮与陕西唐宫坊珠宝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亮,陕西唐宫坊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0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唐宫坊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9号10405室。法定代表人周道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刘晓亮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民初字第02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移送管辖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是与被上诉人唐宫坊珠宝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场租赁合同,并非与其分支灞桥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且上诉人为由哪家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经新城、临潼、西安市三家法院沟通协调,方确定应由临潼区法院管辖立案。不应因为被上诉人口头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灞桥区,既移送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重新确认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晓亮原审时以其与被上诉人陕西唐宫坊珠宝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场一楼商场租赁合同,因被上诉人违约,使其无法经营,并造成损失为由提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等。经查,1、涉案商城租赁合同纠纷,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不动产所在地位于西安市临潼区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2、涉案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虽约定由合同甲方(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属因不动产引起纠纷,理解有误,确认涉案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有效不当。其裁定移送管辖不当,应予变更。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重新确认管辖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民初字第0207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