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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与肖必飞交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运输管理所,肖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东大街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肖立仁,所长。被执行人肖必飞,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肖必飞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的(2007)武执审字第10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武执审字第10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