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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与刘晚红、林忠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负责人:邢玉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长子县馥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晚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晚红,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被执行人:林忠,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长子县馥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刘晚红、林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终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长子县馥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欠款本金669467.14元,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利息62626元、罚息31313元,承担代理费20411元、讼诉费9424元、上诉费350元、执行费9100元,共计802691.14元,刘晚红、林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子县馥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刘晚红、林忠银行帐户存款共计802691.14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