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在平昌县农业银行帐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某某在平昌县农业银行帐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玉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