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闾木香、张秋容等与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大田村庙地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闾木香,张秋容,闾蕾,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大田村庙地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7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闾木香,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容,农民。系闾木香的妻子。上诉人(原审原告)闾蕾,无业。系闾木香、张秋容的女儿。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攸杉,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大田村庙地村民小组。负责人黄四华,该组组长。上诉人闾木香、张秋容、闾蕾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大田村庙地村民小组(以下简庙地组)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立春,审判员万大洋、代理审判员程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开始,因变电站和工业园有建设需要,庙地组被征收部分土地。但2008年到2012年,分配方案一直有争议,未形成统一分配方案,部份村民有需用钱,则采用临时借支的办法解决。2013年8月4日《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对独生子女多一人份额政策纳入方案进行讨论并形咸意:将独生子女多一人份额政策纳入方案。如果协调不成功,分配方案未将独生子女多分一人份额政策纳入,由镇财政从该组土地补偿款中提留60万,作为预留款,具体由工业园指挥部、经管站负责落实,镇长负责把关。《岳云政办发(2013)3号》文件中,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印《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时,应有明确规定被征地单位兑现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政策条款。原告闾木香与张秋容1989年结婚,于1990年4月18日生育一女闾蕾,在庙地组分配了田、地、山,也履行了上交义务,且闾蕾为独生女。三原告从庙地组土地征收开始,一直要求庙地组“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但均被拒绝。镇村也专门召开过该组组委成员会议,就此进行协商,但同样被庙地组拒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和道仁矶政府多次分别找原、被告做工作,希望协调处理,均未果。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度,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分配集体对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原告闾木香自出生以后户籍一直在被告庙地组处,在被告庙地组居住、生产、生活,系被告庙地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闾蕾作为其婚生子女自出生时便享有被告庙地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由于原告闾木香、张秋容于2013年3月11日即在庙地组部份土地被征收后才向政府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于2013年3月11日前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不享有增加1人份额的待遇。因此三原告在分配2013年3月11日前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时不应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据此,原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闾木香、张秋容、闾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闾木香、张秋容、闾蕾负担。上诉人闾木香、张秋容、闾蕾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是在土地征收后,不享受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庙地组没有答辩。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在分配集体收益时应不应该享受独生子女多分一人份额的优惠政策。闾木香系庙地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张秋容的女儿闾蕾于1990年4月18日出生,庙地组的土地于2008年后开始征收,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的收益至今未分配。闾木香、张秋容夫妻于2013年11月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说明闾木香、张秋容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小孩。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只要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书,应该享受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优惠政策。不应按照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时间先后有区别执行政策。特别是庙地组土地征收的收益款没有分配,闾木香、张秋容夫妇是在分配集体收益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书,闾木香、张秋容夫妇应享受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增加一人份额。原判决以闾木香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在集体土地征收后不享受分配集体收益多一人份额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闾木香、张秋容、闾蕾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釆纳。据此,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二、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大田村庙地村民小组在分配集体收益时给闾木香的家庭多分一人份额。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元,共计2776元,由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大田村庙地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立春审 判 员 万大洋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庆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