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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彬、袁欣与袁欣、顾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袁欣,顾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李彬。被告袁欣。被告顾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诉被告袁欣、被告顾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李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展昀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