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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洪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东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环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东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环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洪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南京东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陶世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环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许朝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新河北路1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东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环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东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东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7.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57.5元,由原告南京东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武宁琪人民陪审员  陈春花人民陪审员  邓家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