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明玮、吴炳香、徐东甫、胡耀明、乔全裕、新沂市嘉鸿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明玮,吴炳香,徐东甫,胡耀明,乔全裕,新沂市嘉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139号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玉。委托代理人吴培法。被执行人杨明玮。被执行人吴炳香。被执行人徐东甫。被执行人胡耀明。被执行人乔全裕。被执行人新沂市嘉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玮。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明玮、吴炳香、徐东甫、胡耀明、乔全裕、新沂市嘉鸿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雷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