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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王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华,王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华,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王振民,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周建华诉被告王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建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振民给付借款17500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合计176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振民的住房公积金及工资收入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建华至额满176900元止,执行费2525元被执行人王振民已向本院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