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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乔会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三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会,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三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乔会,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玉红,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02682-X。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三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会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三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