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俊伊与李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伊,李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陈俊伊,男,200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于晓玲,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张磊,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余春,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洋,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负责人:孙海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陈俊伊诉被告李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伊撤回对被告李洋的起诉。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