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凤森、孙伟与聊城市一通电缆有限公司、黄建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森,孙伟,聊城市一通电缆有限公司,黄建雷,张连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森。申请执行人:孙伟。被执行人:聊城市一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香江大市场东29号。法定代表人:黄建雷,经理。被执行人:黄建雷。被执行人:张连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森、孙伟与被执行人聊城市一通电缆有限公司、黄建雷、张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轮候冻结了聊城市一通电缆有限公司向聊城市东昌府区财政局交存的土地保证金600万元、耕地开垦费219.6万元及相关土地款835万元。因三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上述财产存在在先查封,本案不宜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聊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3)聊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瑾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