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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XX芳与兴安盟卓成驾驶员培训学校国内涉外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芳,兴安盟卓成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XX芳被执行人兴安盟卓成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范勇毅,校长申请执行人XX芳申请兴安盟卓成驾驶员培训学校国内涉外仲裁纠纷一案,兴安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4)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兴安盟卓成驾驶员培训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兴安盟卓成驾驶员培训学校自动履行兴劳人仲字(2014)2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4)2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