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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宋本平与曹英杰、邵金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本平,曹英杰,邵金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31号原告:宋本平,男,汉族,住无为县。法定代理人:宋必来(系宋本平之父)。被告:曹英杰,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邵金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郗荣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本平诉被告曹英杰、邵金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李本良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权,依法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本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丁家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