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潘敏与晋英政、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敏,晋英政,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潘敏,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选平,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英政,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熊花,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敏诉被告晋英政、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敏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晋英政、熊花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1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芜湖市中西友好花园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晋英政、熊花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1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原告潘敏提供担保的芜湖市中西友好花园房屋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贤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滕小进附财产线索明细清单晋英政、熊花所有的芜湖市侨鸿国际商城房屋晋英政浦发银行卡,开户行浦发银行芜湖二街支行晋英政所有的奥迪A6轿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