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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国勇因与程亭、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勇,程亭,陈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刘国勇,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4日。被申请人程亭,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6日。被申请人陈XX,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5日。申请人刘国勇因与被申请人程亭、陈XX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刘国勇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正街X号附X号X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国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程亭、陈XX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国���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正街X号附X号X的房屋(房地证号:104房地证X字X号)。申请人刘国勇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昱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