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执复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淑凤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15)三中执复字第00156号复议申请人张淑凤,女,1965年9月2日出生。申请复议人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顺执字第3520号拘留决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复议申请人称,执行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议,请求纠正错误,撤销拘留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申请执行张淑凤、刘春林、刘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复议申请人张淑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顺执字第3520号拘留决定,对复议申请人张淑凤拘留一日,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张淑凤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执字第3520号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