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胡永红刑事罚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36号被执行人:胡永红,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胡永红罚金一案中,查明:2011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1)岳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胡永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胡永红羁押于安徽省九城监狱管理分局东西湖区,仍在服刑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岳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