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岳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胡永红刑事罚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36号被执行人:胡永红,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胡永红罚金一案中,查明:2011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1)岳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胡永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胡永红羁押于安徽省九城监狱管理分局东西湖区,仍在服刑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岳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