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冬莲与被告许建平、许章仔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3号原告刘冬莲,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被告许建平,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被告许章仔,男,1947年4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原告刘冬莲与被告许建平、许章仔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冬莲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冬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冬莲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侯英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雪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